关于做好2023-2024学年度社会学院“励志奖学金”评选工作的通知

作者: 文章来源: 点击次数:更新时间:2024-10-01 15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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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鼓励社会学院学生刻苦学习、潜心科研、勇于创新、自立自强,提升全面素质,根据《社会学院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》等文件精神,现将2023-2024学年度社会学院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评选对象

社会学院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和研究生(含硕博连读转博一年级研究生)。

二、评选标准

(一)热爱祖国、热爱人民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;

(二)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乐于助人,与同学相处融洽;

(三)能够直面求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,申请年度在学习、科研、社会调查实践或社会活动等某一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,得到师生肯定;

(四)全日制学生,申请年度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;

(五)诚实守信,无违法违纪违规问题。

三、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

奖励本科生 2 名,每人 5000 元;

奖励研究生 2 名,每人 5000 元。

四、评选程序

(一)符合条件的学生将申请表于109日上午11点前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(学院121办公室),学工办汇总后提交至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捐资人、院领导班子成员、学生辅导员、班级导师、教师代表组成。

(二)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平、公开、公正及择优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、筛选,确定最终奖励对象候选人名单。

(三)奖励对象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。

(四)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,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,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、审查和处理。奖励对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,由社会学院上报学工部、研工部。

五、评选说明

1、原则上同一学年度社会学院励志奖学金与其他奖助学金不能兼得。

2、申报各专项奖学金所使用的支撑材料,如学习成绩、科研成果、学科竞赛成绩等取得的时间须在202391日至2024831日期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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