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鼓励社会学院学生刻苦学习、潜心科研、勇于创新、自立自强,提升全面素质,根据《社会学院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》等文件精神,现将2023-2024学年度社会学院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评选对象
社会学院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和研究生(含硕博连读转博一年级研究生)。
二、评选标准
(一)热爱祖国、热爱人民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;
(二)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乐于助人,与同学相处融洽;
(三)能够直面求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,申请年度在学习、科研、社会调查实践或社会活动等某一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,得到师生肯定;
(四)全日制学生,申请年度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;
(五)诚实守信,无违法违纪违规问题。
三、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
奖励本科生 2 名,每人 5000 元;
奖励研究生 2 名,每人 5000 元。
四、评选程序
(一)符合条件的学生将申请表于10月9日上午11点前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(学院121办公室),学工办汇总后提交至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捐资人、院领导班子成员、学生辅导员、班级导师、教师代表组成。
(二)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平、公开、公正及择优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、筛选,确定最终奖励对象候选人名单。
(三)奖励对象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。
(四)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,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,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、审查和处理。奖励对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,由社会学院上报学工部、研工部。
五、评选说明
1、原则上同一学年度社会学院励志奖学金与其他奖助学金不能兼得。
2、申报各专项奖学金所使用的支撑材料,如学习成绩、科研成果、学科竞赛成绩等取得的时间须在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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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10月01日